Q: 僱主最近買了新車,可否吩咐菲傭或印傭執行駕駛職務? A: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此外,發給外傭到香港從事僱傭工作的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針對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有關的駕駛工作。
Q: 僱主的菲傭或印傭已獲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他/她可否每天開車接送僱主上下班? A: 不可以。外傭獲得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是基於駕駛工作是因五項概括性的家務所附帶或產生的,即家居雜務、烹調、照顧嬰兒、照料兒童和照顧家中長者。
Q: 僱主即將僱用的菲傭或印傭現時持有國際駕駛許可證。外傭來港後,僱主可否在其取得香港駕駛執照前申請特別許可,以便他/她擔任駕駛工作? A: 不可以。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駕駛工作時,外傭必須已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
Q: 僱主可以在哪裏遞交申請? A: 外傭就擔任駕駛職務提出的特別許可申請,可連同有關外傭辦理新入境簽證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文件收發小組;或連同有關外傭辦理續約或轉換僱主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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