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印傭在港產子,子女可否獲得居港權? | |||
終審法院早年已經裁定,外傭在香港並不享有居港權。對菲傭/印傭在港所生子女暫時沒有相關限制。若然菲傭/印傭子女的父/母親為香港居民,子女便自動享有居港權。 但若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菲傭/印傭在香港所生子女只有一個情況,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就是跟隨父母的工作簽證留港,在香港連續住滿7年後入紙申請,但最終決定權仍在入境處。 請注意,《僱傭條例》訂明,在港工作的外傭受本港勞工法例保障。根據規定,菲傭/印傭凡符合特定條件:在所訂產假前已受僱滿40周、醫生證明書確認其懷孕,傭工給予僱主懷孕通知等,懷孕菲傭/印傭便可享有「前4後6」的10周有薪產假,而僱主亦須繼續支付傭工平均工資的5分4產假薪酬。 而由外傭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當日至產假結束日為止,僱主均不可作出解僱,不得指派她從事粗重、危險或損害懷孕的工作。如違反相關《僱傭條例》,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