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及印傭等外傭的工作限制Q&A

Q: 僱主可否要求菲傭或印傭白天到安老院照顧僱主年長的父母,晚上則回僱主的住所休息?
A: 不可以。外傭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訂明的僱主住址執行家務。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因此不在允許之列。雖然如此,單單為同住而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的干預。

Q: 外傭休假時,僱主可否僱用別人的外傭兼職工作,擔任替工?
A: 不可以。外傭獲許來港,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工作。她在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不得由其他僱主僱用。外傭休假時,你可以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

其他已發展城巿對外傭需求亦十分急切。羅致光認為,未來香港將會面對幾個大挑戰,包括:如何增加外傭的來源地,以減低過分依賴單一地區;如何加強保障外傭的基本僱傭權益,以保持香港對外傭的吸引力;如何讓外傭在假日可以獲得適當的閒餘活動及聚會的地方。

Q: 僱主可否要求菲傭或印傭為自己按摩,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
A: 一般來說,由於按摩通常不被視為家務職責,因此外傭沒有合約責任為僱主按摩。然而,外傭幫助僱主的殘障或癱瘓的父母定期運動四肢,作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務職責,則是容許的。

Q: 若僱主身故,菲傭或印傭可否繼續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直至合約期滿為止?
A: 僱主身故當日,合約亦告無效。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若外傭希望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僱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擔保的更改僱主申請。入境處會迅速處理此類申請。

Q: 僱主子女的同學是僱主的鄰居,有時,他們的母親沒空,可否吩咐僱主的菲傭或印傭帶他們上學,這樣做會否違法?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的鄰居。然而,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的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執法機關則不會作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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