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服務 - 常見問題

勞工法例問題
僱主聘用非法家傭的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家傭。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 解僱代通知金 (一個月薪金);
  •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 外傭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如適用);以及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 (中文)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僱傭常見問題
僱主應安排適量工作給外傭,以免女傭在空閒時間胡思亂想。同時可讓女傭在休息時和家人視像對話,一解思鄉之情。
僱主不應即時向外傭提出停止玩手機的要求,而是在事後以勸導的方法,指出外傭的錯誤行為。清楚解釋手機是在女傭緊急和休息日時使用,理應在工作時收起手機以專心工作,以免影響工作效率和專注度。另外,可定期與外傭作工作檢討,說出對她工作上的各種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使外傭清楚明白您的要求,讓她能在以後的工作上能有改善。
  • 交通費:僱主須支付外傭工作時的交通費,可以現金或八達通形式支付。
  • 電話卡費用:如工作上需要外傭使用電話通話和流動數據,僱主可與外傭商議,因應工作需要向外傭支付一部分的電話卡費用。
僱主應先與外傭商量工作安排,如外傭能獨自完成工作,僱主可嘗試以增加薪金的方法讓外傭接受幫忙照顧初生嬰兒。如外傭的工作量太多,僱主應視乎家庭情況加聘外傭。建議僱主要在家傭的新合約上修訂最新的工作範圍及安排。
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外傭合約只適用於以下特殊情況:
  • 家傭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
  • 家傭行為不當;
  • 家傭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或家傭常疏忽職守。


向財務公司借錢只屬個人事項,如外傭借錢以致財務公司對僱主造成滋擾,就屬行為不當。但如外傭借錢沒有為僱主造成滋擾,就不屬行為不當,而僱主此時即時解僱外傭,必須支付外傭代通知金。
可先與工人姐姐商協付薪金的方式。如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本分司會提供「薪金及假期收據」範本供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予外傭簽署,以證明僱主支付了該月薪金。或是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外傭,可得到正式的銀行收據。
建議僱主續約前與外傭進行工作檢討,分析工人姐姐的工作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使外傭清楚明白您的要求,並了解外傭對新合約的期望,從而減少誤會。此外,僱主亦應定期安排與外傭作工作檢討,讓她能在以後的工作上有改善。
如有懷疑外傭偷竊家中錢財,應先翻查家中的攝錄機,查實是否有盜竊行為。如屬實,請報警後交由警方處理。偷竊為刑事犯罪行為,千萬不要私下解決,警方能為你更有效地調查案件。
安裝攝錄機必須注意不能觸犯他人私隱。在住所中,廁所或家傭的個人房間是私人地方,所以絕對不能安裝攝錄機。僱主需要通知外傭安裝攝錄機的安排,不能在他人未知的情況下向他人錄影。
必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僱主才可安排外傭在港放無薪假期。
根據僱傭條例,如外傭打破貴重物件,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一個月內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要留意如果初次發生就立即扣工資,工人姐姐可能會有負面情緒。建議僱主先畀工人姐姐知道對電器被整爛非常心痛,要家傭一齊參與購買新電器或者搵人維修嘅過程。令工人姐姐感同身感受、知道問題嚴重性後,承諾以後會更加小心,咁先可以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與外傭住在同一屋簷下,或會因當地與香港的生活習慣不同,僱主需要花更多心機和外傭溝通,以互相理解和達至共識。例如當地習慣吃米飯,僱主可告訴外傭香港人生活急速、飲食又多元化,早餐不一定需要準備米飯,讓外傭適應僱主一家的飲食習慣。建議在簽約時了解外傭因宗教或身體問題的飲食禁忌,如能接受才決定正式簽約。例如印傭不吃豬肉,可與她確認能為僱主一家準備豬肉膳食。
雖然女傭到港前均受過語言訓練,但普遍外傭的母語始終不是廣東話,有時難免出現溝通困難。僱主可多用廣東話配合身體語言與外傭溝通,同時我們亦有為外傭提供免費「廣東話培訓課程」,如有需要,歡迎致電客戶服務熱線為您安排跟進。
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詳加說明「家務工作」的範圍,事實上,「家務」的定義亦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但一般理解的家務工作包括:洗熨、煮食、清潔家居、照顧小孩、打理花園或寵物等。所以,教導小孩功課亦屬於外傭的家務工作範圍。
難以一概而論,僱主或外傭遇到上述類似問題,應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聯絡。因為原則上外傭在店內照顧小孩亦算是家務的一種,但若外傭長期在店內替僱主照顧孩子,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D.407中,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
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要求的,因為按摩並不屬其工作範圍。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按摩,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外傭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
不用擔心,這方面並不屬僱主責任。「僱傭合約說明」第7項 (中文) 規定,當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僱主必須通知入境事務處及給予外傭有效之離港機票返回原居地。若僱主已通知入境處,外傭入境簽證的性質則會隨之轉變,改以旅客身份留港,監督外傭的責任便會由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負責。
外傭未能即時離港的原因大致如下:
  • 外傭在港牽涉入勞資糾紛中;
  • 外傭以遊客身份申請延期逗留;
  • 外傭擅自過期居留;
  • 外傭離境去了中國,如深圳等地方,便可以申請十四天延期留港的准許。
僱主可在入境處印備的僱傭合約說明書中提出的幾個情況下,不給予通知而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0項(中文);如果外傭經常蓄意不遵從合理命令,或外傭行為不當或疏忽職守等等。

不過當中沒有詳細列明具體例子及標準,故仍然存在一些灰色地帶。若因為其他原因而出現勞資糾紛,最終勞工處會根據「僱傭條例」或依據「普通法 (Common Law) 」以及法院過往判例來作裁決原則。若外傭屢犯同樣過失,僱主應要求外傭簽署認錯/道歉函件,以便作為日後解僱外傭的證據。遇上外傭因觸犯刑事罪行,如偷竊而被定罪;又或在街上非法擺賣而被警方逮捕及定罪,僱主亦可以即時解僱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 (機票除外) 。
假若外傭因工作意外受傷或患病,一般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實際程序請按個別保險公司要求執行)如下:
  • 在知悉外傭發生意外並有3天以上病假後,僱主須將有關之工傷情況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 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一式兩份第二號表格,填報正確資料及意外發生之經過。另將第二號表格及外傭身份證副本,連同註冊西醫發出之「病假證明書」正本,一併交予保險公司;
  • 將其餘的「病假證明書」按時交予保險公司存檔;
  • 若外傭病假不超過7天,亦無造成永久傷殘,以致影響工作能力,僱主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和外傭達成協議,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如選取此方法,僱主只須將病假日數、補償金額及支付日期填在表格二第二部分,表示選擇直接解決方法;外傭毋須再接受銷假、判傷。僱主可依據實情及保單內容,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
  • 若外傭病假超過7天,或沒有選擇直接解決方法,僱主必須督促外傭依期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銷假及判傷;
  • 銷假判傷後,如外傭只獲醫生給予病假,或被評定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百分之五,勞工處將發出「評定補償證明書」(表格五),列明應付金額。僱主須將證明書正本送交保險公司索償;
  • 如外傭被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超過百分之五,勞工處將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七),僱主須將證明書送交保險公司索償。僱主須依僱員補償條例與受傷或因工患病的家傭簽訂一式三份「補償協議書」交勞工處批准,僱主收到審核批出之協議書後,應即時將正本交予保險公司,辦理賠償事宜。


綜合家傭保險亦有不受保障事項,某些項目更有等候期,僱主應詳細閱讀保單條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不可以。因為勞工處只發出了不具法例效力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當中的條文僱主不一定要履行。但《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在黑色暴雨和八號風球懸掛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內,如果受傷,即屬工傷。而保險索償範圍一般都不包括因天災(如八號風球懸掛時)所產生的工傷。所以,若僱主在八號風球懸掛時要求外傭到戶外工作,便需要自行承擔外傭工傷的賠償問題。
因為外傭是應僱主要求而去旅遊,所以僱主必須為其購買旅遊保險。
不需要。法例只規定約滿後,僱主須支付外傭回國度假的單程機票費用,以及每天港幣100元的旅途交通及膳食津貼。但有時外傭可能要求僱主提前放約滿假,以及要求僱主先支付約滿機票費與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待約滿時便毋須再支付此費用或放假。那麼僱主便可因應情況與外傭自行協定。
有關更多聘請傭工的資料,可參閱: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 簡便指南 ):
https://www.immd.gov.hk/pdforms/ID(C)989.pdf
或下載 「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 內參閱更多常見問題。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FDHguide.pdf
Tel: 2811 1515
+852 2699 0833